民間借貸,借款方自愿付高額利息和違約金,可借到錢后既不認可利息違約金也不還怎么辦?
看看你們協(xié)議的“高額利息和違約金”具體是多少吧,一分錢未還的情況下,最最理想的結果也只能高到年利率24%之內了。
提問中涉及的問題,就是近年來管理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的治理重點問題。
在提問中潛在有一個意思就是:“雙方事先談好的,借款人拿到錢后不履行是否合理?”
在法律規(guī)則中,對于個人有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的判斷基準,但是在當前治理環(huán)境下,已經(jīng)從法律意義上定義了“借款年利率超過36%”不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下,你再約定“違法此條款的約定”,那當然就無效了——即便借款人已經(jīng)給過你了,如打官司,超過36%的利息部分仍然需要返還給對方。
所謂“小規(guī)不抗大法”,不是所有的“雙方協(xié)議一致”都是合法的,那你要簽訂一個“生死決斗協(xié)議,打死了自己負責”,難道也要法律保護這個協(xié)議?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六條,對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%、年利率36%2個檔級,給出了較為詳細的規(guī)定:
對于糾紛發(fā)生提交法院之后,分三種情況:
一、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,出借人請求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%的利息。
二、借款人已經(jīng)支付利息的,如果有超過年利率36%的利息,超過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。
三、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%至36%之間的利息。
法律條文沒有直接規(guī)定,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%至36%之間的如何處理,但是可以推論出,如果出借人沒有支付利息的,最高按年利率24%計算利息,如果已經(jīng)支付的利息,則超過24%的部分不返還了,但最高只能高到年利率36%。
也就是說,到你們糾紛發(fā)生之時,年利率低于24%的全部有效;在24~36%之間的,給過了的就給了(哪怕35.7%也不需要返還回去),沒有給的還按24%(哪怕約定的是33%);超過36% 的一律無效,給過的還需要還回去。
綜上所述,所以你簽訂的協(xié)議(借條),看看具體約定的利率是多少吧,所有借款人支出的錢都算在內,總體年利率不低于24%的情況下,你才有希望通過法院追討回來,在借款人一分錢未還的情況下,即便協(xié)商一致的利率不到36%,你頂多也就能要到利率24%以下的利息部分了。
另外,去年開始,有關法律又對“職業(yè)放貸人”做了較為詳細“量”的定義,如放款人被納入“職業(yè)放貸人”之列,其所有放貸行為將全部無效,并依情節(jié)輕重有可能受到處罰。